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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疆签署《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》PM10浓度年均需下降15%
PM10年均下降15%,这是国家给新疆定的指标,全疆空气质量也将随之得到明显改善。 1月7日,环保部有关负责人向媒体通报,为贯彻落实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》,环保部与全国31个省(区、市)签署了《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》,明确了各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重点工作任务。 其中,京津冀及周边地区、长三角、珠三角区域内的10个省及重庆市重点考核PM2.5年均浓度下降情况。其中,北京、天津、河北确定了下降25%的目标,山西、山东、上海、江苏、浙江确定了下降20%的目标,广东、重庆确定了下降15%的目标,内蒙古确定了下降10%的目标。其他20个省(区、市)重点考核PM10年均浓度下降情况。 对于PM10年均浓度远低于新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省份要求其持续改善,PM10年均浓度接近二级标准或超标的省份,根据超标程度,要求其分别下降5%、10%、12%、15%。按照规定,新疆PM10年均浓度下降目标为15%。 全疆2012年环境状况公报内容显示,2012年,全疆城市环境空气污染在采暖季以煤烟型污染为主,首要污染物为可吸入颗粒物。全疆监测的19个城市中,阿勒泰市空气质量达到一级标准;克拉玛依、伊宁等10城市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;乌鲁木齐、哈密和库尔勒3城市空气质量达到三级标准;其余城市空气质量超过三级标准。 除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外,目标责任书还对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》中煤炭削减、机动车污染治理等主要任务措施提出了原则性要求。 为保障目标如期实现,国务院将颁布考核办法,每年对各省(区、市)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和任务措施完成情况进行考核。对未通过考核的地区,环保部将会同组织部门、监察部门进行通报批评,并约谈有关负责人,提出限期整改意见。 去年,国务院发布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》,提出十条措施力促空气质量改善,具体目标为到2017年,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%以上,优良天数逐年提高;京津冀、长三角、珠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25%、20%、15%左右。(完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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